(2016)渝02刑更13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周东坡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东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刑更1371号罪犯周东坡,男,汉族,生于1984年10月9日,重庆市忠县人,现在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罪犯周东坡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0月被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5月1日刑满释放。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0月8日被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08年11月5日刑满释放。忠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2015)忠法刑初字第001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东坡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8日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16年10月1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周东坡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周东坡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周东坡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周东坡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犯罪前科、原判刑罚等情况,结合剩余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东坡减去有期徒刑十日的刑罚执行(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11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玉涛代理审判员 赵自辉代理审判员 江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秋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