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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81刑初3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徐丽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丽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881刑初38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丽,女,1991年12月1日出生于浙江省江山市,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江山市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2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江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公诉刑诉(2016)3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丽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当天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判。江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松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5日被告人徐丽酒后驾驶浙H×××××小型轿车从成坤大厦往城北方向行驶。9月6日0时1分许,当其行至江山市区江城北路柴火鱼饭店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当场经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39mg/100ml。经鉴定,徐丽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2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丽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徐丽均无异议,供认不讳,并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存根、鉴定意见通知书、户籍证明、人员档案、前科查询记录、现场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测试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信息查询结果、保险单复印件、公安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视听资料制作说明、随案移送物品清单等;2、证人徐某、刘某的证言;3、检验报告;4、光盘一张;5、被告人徐丽的供述与辩解。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被告人徐丽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徐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丽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公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