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82民初38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王洪艳,赵术申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3855号原告:王某某,现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赵某某,50岁,现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春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未金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