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4民初26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刘德超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4民初2606号原告刘德超,女,199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委托代理人周超,内蒙古兴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新城区。法定代表人白彦波,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德超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德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邮寄送达费40.00元,均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盖群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钱宇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