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5行审1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与曲洪波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曲洪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105行审181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韩晓光,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少珩,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天桥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马丽,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天桥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曲洪波,男,197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0月14日向我院申请土地行政处罚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济国土资罚字(2014)第40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的内容为:曲洪波未经批准,于2013年10月在济南市天桥区大桥镇小店村民委员会436.93平方米集体土地农用地(耕地)上倾倒建筑渣土。截止立案调查时,耕地土层已被建筑渣土、石块覆盖、覆盖深度40-60公分,目前现状耕种条件已严重破坏。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及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属破坏耕地行为。该宗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决定1、责令曲洪波15日内改正或治理破坏的济南市天桥区大桥镇小店村民委员会436.93平方米农用地(耕地)。2、对曲洪波破坏济南市天桥区大桥镇小店村民委员会436.93平方米农用地(耕地)行为,按按耕地开垦费1倍([3500元×10倍×0.66亩]×1倍)处以罚款,共计罚款23100元。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济国土资罚字(2014)第40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作出当日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经依法催告仍未全部履行。现申请人请求法院对曲洪波破坏济南市天桥区大桥镇小店村民委员会436.93平方米农用地(耕地)行为,按按耕地开垦费1倍([3500元×10倍×0.66亩]×1倍)处以罚款,共计罚款23100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4)第40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曲洪波既不提起诉讼,又未自动履行全部义务,经催告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准予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曲洪波于本裁定书送达后七日内缴纳罚款23100元,交至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被执行人曲洪波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斌审 判 员 刘 杰代理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晓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