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7民初25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丁某与周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周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民初2527号原告:丁某,男,汉族,1991年11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委托代理人:李中非,江苏天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女,汉族,1990年6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诉被告周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后,原告孙少余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审判员 刘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焦颖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