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3执9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王执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执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3执906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王执宇,男,1985年10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12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关押于漳州监狱。本院在执行被害人张某与王执宇退赃一案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小榕审 判 员 叶大松代理审判员 林良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炳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