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民特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黄石天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烈象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石天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烈象,桂月华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民特33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黄石天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湖滨大道727-30号。法定代表人:胡长青,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赵烈象。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桂月华。申请人黄石天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赵烈象、桂月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不服黄石仲裁委员会黄石仲字(2016)鄂011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人黄石天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赵烈象、桂月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黄石天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赵烈象、桂月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黄石天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赵烈象、桂月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0元,由黄石天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柴 卓审 判 员 乐 莉代理审判员 南又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显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