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3民初15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蔡永祥与王质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永祥,王质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23民初1588号原告:蔡永祥,男,197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王质法,男,198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蔡永祥与被告王质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永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质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蔡永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王质法立即偿还借款202000元;2.被告王质法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王质法系姨表亲。2015年4月15日,被告王质法经营安华汽车城时,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鉴于亲戚关系,原告向华容农商行贷款20万元转借给被告,借款期间,原告应付贷款利息由被告按月支付到华容农商行。2016年4月15日,原告贷款到期,华容农商行向原告催讨贷款,原告遂偿还该贷款本金20万元及所欠利息2000元,为此,王质法向原告就偿还的贷款本息出具相同金额的借条。该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讨,王质法一直未予清偿。王质法未到庭参加诉讼,在本院通知其应诉时,口头承认借款情况属实,因资金周转困难,要求分期还款。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蔡永祥与王质法系姨表亲。2015年4月15日,王质法经营安华汽车城时,因资金周转困难,向蔡永祥借款,蔡永祥遂向华容农商行贷款20万元转借给王质法,约定由王质法按贷款期间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贷款利息。2016年4月15日,蔡永祥所借贷款到期,向王质法催讨借款,王质法因无力清偿借款,遂就借款本金20万元及所欠贷款利息2000元向蔡永祥出具借条,未约定借款利息和借款期间。此后,蔡永祥自行偿还农商行借款本息,并多次向王质法催讨借款,王质法一直未偿还。为证明上述事实,蔡永祥向本院提交了王质法书写并盖有其手指印的借条原件(金额为202000元)。本院认为,蔡永祥与王质法间的借贷事实清楚,借贷金额明确,属合法民间借贷。王质法借款后理应及时偿还。故本院对蔡永祥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王质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蔡永祥清偿借款人民币20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330元,减半收取2165元,由王质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华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尚 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