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4民初61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虞跃强与广州市花都区浩峻通用机械制造厂、广州市荣业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2016民初6170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跃强,广州市荣业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浩峻通用机械制造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粤0114民初6170号原告:虞跃强,住广西鹿寨县。被告:广州市荣业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黎茜梅。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浩峻通用机械制造厂,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唐军。以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雯君,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虞跃强诉被告广州市荣业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浩峻通用机械制造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磊、人民陪审员黄婉玲、徐小贞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支付原告2016年2月份上班14天工资,7494元=14天×535.7元(15000元÷28天)-水电费6元;2、被告支付原告2016年3月上班9天工资,4815元=9天×535.7元-水电费6天;3、被告支付原告2016年3月份起拒绝签订劳动合同自2016年2月4日至2016年3月11日37天的双倍工资差额39631.8元=2×(15000元÷28天)37天;4、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5000元;5、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浩峻通用机械制造厂于2016年11月27日前支付拖欠的2016年2月、3月工资、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另一倍工资合计25000元给原告虞跃强;二、在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浩峻通用机械制造厂支付上述款项给原告虞跃强后,就本次劳动争议纠纷,原告虞跃强与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浩峻通用机械制造厂、广州市荣业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相互间的权利义务终结,以后不得再就本案相互追究对方的责任,本案纠纷了结;三、原告虞跃强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虞跃强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李 磊人民陪审员 黄婉玲人民陪审员 徐小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小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