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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2执4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刁丽炎与陈书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刁丽炎,陈书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22执416号申请人刁丽炎,女,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陈书仁,男,1952年11月4日,汉族,个体。2016年8月11日本院受理了刁丽炎申请执行陈书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接到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还款义务,即陈书仁自动给付给刁丽炎案件款3.00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内0722执416号案件执行结案。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宝金审判员  王立忠审判员  金 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田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