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刑初13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杨欣涛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欣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6刑初133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欣涛(曾用名杨若冰),男,1994年1月8日出生于湖北省随州市,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湖北省随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21日被羁押,同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辩护人梅兵,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6)1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欣涛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志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欣涛及辩护人梅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杨欣涛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马路公交车站附近,以300元的价格将净重0.47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一小包和净重0.10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一颗贩卖给黄某,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当场查获了毒品和毒资。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欣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黄某、罗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封存笔录,称重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手机微信聊天截图,指认毒品毒资及称重照片,毒品检验报告,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及被告人杨欣涛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杨欣涛的辩护人认为,杨欣涛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本案系犯意引诱,且其贩卖的毒品并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较小,其亲属表示愿意为其缴纳罚金,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对其判处拘役刑。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欣涛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共计0.57克,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杨欣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欣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1日起至2017年2月2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将公安机关扣押的毒品0.57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志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利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