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11民初84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安徽省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水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水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8462号原告:安徽省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宿松路3988号滨水花都A1幢7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4798331T(1-1)。法定代表人:张耀,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安,上海段和段(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亮,上海段和段(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郑水银,女,1963年4月5出生,住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水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郑水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6元减半收取208元,由原告安徽省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丽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