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17执24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北京中利金海典当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中利金海典当有限公司,谢建军,李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7执248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利金海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府前西街7号楼7-1。法定代表人刘月霞,董事长。被执行人谢建军,男,1983年8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李玉明,男,1974年8月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利金海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谢建军、李玉明典当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利金海典当有限公司依据我院做出的(2015)平民(商)初字第6830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谢建军、李玉明偿还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利金海典当有限公司当金800000元,利息1600元,同时以8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律师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39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谢建军、李玉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利金海典当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谢建军、李玉明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平民(商)初字第68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利金海典当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谢建军、李玉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谢建军、李玉明所偿还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利金海典当有限公司当金八十万元、利息一千六百元、同时以八十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律师费五千元、案件受理费三千九百元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春明助理审判员  张振宇助理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