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1执7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李自力与被执行人张春兰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自力,张春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21执702号申请执行人李自力被执行人张春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自力与被执行人张春兰离婚纠纷一案中,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6日作出(2014)前民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子女抚养费款19200元。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春兰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前民初字第542号民事调解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耿 宏审判员 范炜旭审判员 杨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