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23执15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张继富与东平县昌宏房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刘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继富,东平县昌宏房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刘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23执1540号申请执行人:张继富被执行人:东平县昌宏房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刘彬本院在执行张继富与东平县昌宏房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刘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2016)鲁0923民初4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标的额为105160元、案件受理费1202元,已经执行的标的为0元,未执行的标的额为105160元、案件受理费120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军审判员 周升东审判员 马忠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彬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