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8执4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南宁市永德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陈冠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市永德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陈冠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8执450号申请执行人:南宁市永德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先锋街东一里6号。被执行人:陈冠奖,男,壮族,1979年1月5日生,住南宁市江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的(2015)良民二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陈冠奖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冠奖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冠奖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陈冠奖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冠奖银行存款228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喜杰审判员 罗俊青审判员 曾石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富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