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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3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潘三林与陈吉、湖北三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三林,陈吉,湖北三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3执128号申请执行人:潘三林,男,195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南区。被执行人:陈吉,男,196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黄石市黄石港区。被执行人:湖北三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浠水县浠水经济开发区散花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吉,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潘三林申请执行陈吉、湖北三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5)鄂汉南民二初字第001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为履行义务。权利人潘三林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于2016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陈吉、湖北三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乐雪琦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吉、湖北三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做出的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乐雪琦所有的位于武昌区水果湖街中北路126号统建·锦绣江南(二期)一组团15栋2层3室(地号:F0110110005-15-10,土地使用权面积:24.51平方米)的使用权;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10月11日起至2019年10月10日止)。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处置尚需时间,申请执行人潘三林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氢审判员 李学善审判庭何炎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石忠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