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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6民初45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严某1与严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1,严某2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6民初4542号原告:严某1,男,199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巧怡,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蔚飞,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某2,女,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严某1诉被告严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原告严某1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某1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某1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倪 强审 判 员 李 彦人民陪审员 吴 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罗亦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