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杜执8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陈玉珉与淮北丰盛泰重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珉,淮北丰盛泰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杜执8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玉珉,女,1969年10月5日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淮北丰盛泰重工有限公司,淮北市杜集区。法定代表人钟雪君,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淮劳人仲案字184号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淮北丰盛泰重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淮北丰盛泰重工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淮北丰盛泰重工有限公司在XXX银行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89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余庆审 判 员 王胜杰代理审判员 王晓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