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执26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金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民煤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港市金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民煤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2执2657号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金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钱锦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磊。被执行人:张家港市民煤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王玉珍,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金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家港市民煤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中依法查明:被执行人张家港市民煤有限公司已不在工商登记资料上的原址,且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房产等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应措施,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立即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能未提供财产线索,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开商初字第002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曹培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顾伟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