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4民初141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董恩辉与刘铁君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恩辉,刘铁君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14194号原告:董恩辉,男,1960年2月22日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庆贺,男,1989年4月19日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刘铁君,男,1974年9月22日生,汉族,住址:黑龙江省海伦市东风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恩辉与被告刘铁君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恩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恩辉承担。审判员 赵忠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长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