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423民特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广西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覃祚华、李芳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西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覃祚华,李芳,覃剑华,江活献,徐玉杰,钟群昌,廖传盈,黄宗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423民特6号申请人:广西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显驹,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蒙信昌,广西信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茜,广西信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覃祚华,男,汉族,广西蒙山县人,居民,住广西鹿寨县古亭山开发区。被申请人:李芳,女,汉族,广西蒙山县人,居民,住广西蒙山县。被申请人:覃剑华,男,汉族,广西蒙山县人,居民,住广西蒙山县。被申请人:江活献,女,汉族,广西蒙山县人,居民,住广西蒙山县。被申请人:徐玉杰,男,汉族,广西蒙山县人,住广西蒙山县。被申请人:钟群昌,女,汉族,广西蒙山县人,居民,住广西蒙山县。被申请人:廖传盈,女,瑶族,广西蒙山县人,住广西蒙山县。被申请人:黄宗毅,男,汉族,住广西蒙山县。申请人广西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覃祚华、李芳、覃剑华、江活献、徐玉杰、钟群昌、廖传盈、黄宗毅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广西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称,被申请人覃祚华与李芳、覃剑华与江活献、徐玉杰与钟群昌、廖传盈与黄宗毅分别系夫妻关系。2014年1月12日,申请人与蒙山县兴旺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兴旺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该合同编号为423603140115281,其中合同约定借款人兴旺公司向申请人借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1月22日其至2016年1月22日止,年利率为7.995%,贷款额度项下单笔借款期限不能超过一年,具体以借款借据为准;还约定单笔借款到期日不能超过贷款额度到期日,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息,申请人有权行使担保权等违约责任及其他条款。在兴旺公司请求申请人借款时,被申请人自愿与申请人签订《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合同编号:423604140137022),将被申请人共同共有的位于蒙山县城南新区“华美·水岸明珠”D地块的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蒙国用(2008)第046、047、048、049号)为兴旺公司在申请人处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该抵押担保合同约定借款人未按约定及时清偿上述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或发生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其他情形,申请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及其他条款。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多次依约向兴旺公司发放借款,共计710.5万元。兴旺公司在借款后至2016年1月均依约支付利息。2016年1月22日借款期限届满,借款人兴旺公司未能依约向申请人足额归还本金及支付利息。经申请人多次催促,其仍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截止至2016年8月25日,借款人共拖欠本金7101491.46元,利息103339.99元(该利息暂计至2016年8月25日)。根据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及《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第9.1、9.2、9.9条之约定,债务履行期间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抵押权人有权行使抵押权,且债务人和抵押人应当承担实现债权的费用。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向法院提起申请,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拍卖、变卖抵押物,并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以实现申请人的担保物权。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诉称的贷款、抵押及欠款等事实无异议,并同意申请人的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广西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兴旺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与被申请人覃祚华、李芳、覃剑华、江活献、徐玉杰、钟群昌、廖传盈、黄宗毅签订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广西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已对提供抵押的抵押物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依法成立。广西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共同共有的位于蒙山县城南新区“华美·水岸明珠”D地块的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蒙国用(2008)第046、047、048、049号)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现因兴旺公司没有按照约定付还其已到期借款本金和利息,申请人有权要求对被申请人提供抵押的房地产进行处置以实现债权,故对申请人提出对被申请人抵押的房地产拍卖、变卖并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覃祚华、李芳、覃剑华、江活献、徐玉杰、钟群昌、廖传盈、黄宗毅共同共有并提供抵押的位于蒙山县城南新区“华美·水岸明珠”D地块的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蒙国用(2008)第046、047、048、049号;土地他项权证证号:蒙他项(2014)第065号)准许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二、申请人广西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抵押物变价所得款项在抵押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申请费31117元,由被申请人覃祚华、李芳、覃剑华、江活献、徐玉杰、钟群昌、廖传盈、黄宗毅负担。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员 潘建华潘建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 奇 峰appoint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