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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3执50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深圳市万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骆锦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深圳市万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骆锦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3执506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建设路2022号国际金融大厦。负责人宁效云,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深圳市万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为深圳市中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红宝路139号蔡屋围金龙大厦2301单元。法定代表人张修全,执行总裁。被执行人骆锦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申请执行深圳市万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骆锦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21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经向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工商局、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证券部门及被执行人的开户银行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条件的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公波审判员  谢小波审判员  王良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文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