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刑终2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赵某犯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刑终200号原公诉机关三原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农民。2015年12月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三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原县看守所。三原县人民法院审理三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2016)陕0422刑初4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赵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并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5年6月12日1时许,被告人赵某与李恒(在逃)、景涛(在逃)在三原县陂西镇街道西口金旺角KTV找朋友崔某乙。当时,被害人董某同崔某乙、刘某、周某、尚某在该KTV唱歌喝酒。赵某、李恒、景涛遂进入包间与他们一起喝酒,双方因喝酒发生口角,随后在该KTV门前双方厮打。被告人赵某伙同李恒、景涛对董某殴打过程中,赵某用随身携带的刀具在董某左背部连捅数刀,李恒在董某腹部捅一刀,景涛用铁凳子砸被害人董某。后三人逃离现场。经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董某伤情属重伤二级。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共赔偿被害人损失4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原审判决依据能证明上述事实的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董某陈述、证人崔某甲(崔某乙)、尚某、周某、王某证言、被害人董某对被告人赵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赵某对作案现场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因喝酒与被害人发生矛盾,进而用刀捅伤被害人致被害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与同案李恒、景涛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赵某在双方发生矛盾后先用啤酒瓶殴打被害人,后又用刀具捅伤被害人,在犯罪中起到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使用凶器伤害他人,量刑时可适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提出,该案定性准确,量刑不当。提出该次伤害事件并非因他引起,他只是帮忙而已,他系初犯和偶犯,事发后,他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故请求依法改判。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是清楚、正确的。有经原审庭审质证的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董某陈述、证人崔某甲(崔某乙)、尚某、周某、王某证言、被害人董某对被告人赵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赵某对作案现场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为证。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在喝酒过程中与被害人董某等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撕打,上诉人赵某持刀捅伤被害人,致其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诉人赵某与同案犯李恒、景涛共同实施伤害行为,赵某先用啤酒瓶击打被害人头部,后又用刀捅伤被害人背部,属共同犯罪的主犯,应依法从重惩处。关于上诉人赵某提出该次伤害事件并非因他引起,他只是帮忙而已的上诉意见,经查,该案在喝酒过程中引发,继而上诉人用啤酒瓶击打被害人头部致双方矛盾升级,故不应认定上诉人在该案件中仅有帮忙行为;关于其提出他系初犯和偶犯,事发后,他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的上诉意见,经查,原审判决对其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均已采纳,考虑其系初犯和偶犯,对其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已经从轻处罚,故其该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兵审判员 樊国强审判员 陈德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旭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