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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38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葛承智与被执行人韦老虎、康海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承智,韦老虎,康海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3842号申请执行人葛承智被执行人韦老虎被执行人康海丽申请执行人葛承智与被执行人韦老虎、康海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71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葛承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韦老虎、康海丽立即向申请执行人葛承智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其中本金30万元从2012年3月16日起、本金10万元从2012年2月30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月利率均按2%计算);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人民币900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韦老虎所有的房产一处,致使案件一时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38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毅审 判 员  杨文林代理审判员  周利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