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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22执5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蔡永祥申请执行陈丹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永祥,陈丹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22执506号申请执行人蔡永祥,男,1971年10月29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陈丹丹,女,1984年3月8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2016)川0422民初1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蔡永祥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25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重新申请立案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饶朝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