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执35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北京顺意永发达建材销售部(经营者:林文扬)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顺意永发达建材销售部,袁海良,高志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4执4805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顺意永发达建材销售部,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经营者林文扬,男,196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执行人袁海良,男,196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高志群,男,195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申请执行人北京顺意永发达建材销售部与被执行人袁海良、高志群其他合同纠纷一案,2016京01**民初1031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5月16日该案执行立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16年7月2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袁海良名下的车辆。2016年10月27日将被执行人袁海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执行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顺意永发达建材销售部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薛恩同助理审判员 路建明助理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慕寿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