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03执8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809张宗然买卖合同纠纷决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2016)豫0703执809号新乡市宏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执行的(2016)豫0703执809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向你(单位)送达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限期如实报告财产。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以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此令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