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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0民初14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崔培银与张乃喜、袁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补正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30民初1465号本院于2016年7月7日对原告崔培银与被告张乃喜、袁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苏0830民初146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苏0830民初1465号民事判决书中正文第一页倒数第三行中“邵庭柱、被告张乃喜”,应为“邵庭柱,被告张乃喜”;第二页第四行中“判令被告归还欠款10000元。”应为“判令被告归还欠款10000元,”;第二页第九行中“是我提前与原告谈好”应为“是其提前与原告崔培银谈好”。审 判 长  丁德平代理审判员  赵学雷人民陪审员  孙克常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余洪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