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30民初14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崔培银与张乃喜、袁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补正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30民初1465号本院于2016年7月7日对原告崔培银与被告张乃喜、袁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苏0830民初146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苏0830民初1465号民事判决书中正文第一页倒数第三行中“邵庭柱、被告张乃喜”,应为“邵庭柱,被告张乃喜”;第二页第四行中“判令被告归还欠款10000元。”应为“判令被告归还欠款10000元,”;第二页第九行中“是我提前与原告谈好”应为“是其提前与原告崔培银谈好”。审 判 长 丁德平代理审判员 赵学雷人民陪审员 孙克常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余洪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