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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民初150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15086昆山市永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盛红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市永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盛红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15086号原告:昆山市永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城北花园路324号,组织机构代码56428307-7。法定代表人:姚永久,该公司经理。被告:盛红图,男,197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原告昆山市永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盛红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2016年10月27日,昆山市永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市永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6元,减半收取计153元,由原告昆山市永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申冬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