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4民初26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刘自花与商丘冰熊多方达家用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王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自花,商丘冰熊多方达家用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王磊,邱豪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24民初2633号原告刘自花,曾用名刘俊,女,197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高中文化,住柘城县,确认地址与地址上述一致。被告商丘冰熊多方达家用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开发区豫苑西路,确认地址商丘市开发区东方现代城。法定代表人杨新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林,女,197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住商丘市。被告王磊,男,1985年8月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商丘市睢阳区,确认地址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与长江路交叉口华美装饰。被告邱豪杰,男,198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柘城县,确认地址商丘市北海路法院家属院。原告刘自花与被告商丘冰熊多方达家用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方达公司)、王磊、邱豪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自花与被告多方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林、被告王磊、被告邱豪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自花诉称,原告系家用电器零售商,被告多方达公司是家用电器批发商,被告曾向原告供货。2014年4月23日被告将有质量问题的电器拉走,货物价值8605元。另被告欠原告展台费、电器维修费、冷柜退款10250元。现原告多次催要该款被告拒不偿还,请求依法判决三被告退换原告家用电器退款、展台费、电器维修费18855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多方达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其代理人庭审中口头辩称,多方达公司未拉走也未收到原告有质量的电器,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王磊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审中口头辩称,账是我和原告结算的,但我未拉走原告的货物。展台费应由被告多方达公司支付。被告邱豪杰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中口头辩称,邱豪杰刚到多方达公司上班,与王磊交接工作时,邱豪杰去原告处送货,王磊与原告结算,经公司经理杨新杰同意,邱豪杰把有质量问题的电器从原告处拉走,货物交给了公司员工张妍丽和余学刚。经审理查明,原告刘自花系家用电器零售商,被告多方达公司是家用电器批发商,原告销售被告多方达公司家用电器,被告王磊、邱豪杰系多方达公司的员工。2014年4月23日经原告与被告王磊结算有质量问题的电器8605元及应支付的展台费5200元,共计13805元,有原告、被告王磊签字认可,被告邱豪杰将退货电器拉走交到多方达公司。原告经销被告的家用电器期间,因销售的电器有质量问题,原告代为被告多方达公司支付维修费3555元。后原告向被告催要上述款项未果,为此原告诉讼来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退货单、维修清单、证人证言、客户发货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原告经营被告多方达公司提供的电器产品,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原告退还购买被告多方达公司有质量的电器,该公司送货员认可并将返还的货物拉回公司,原告要求多方达公司偿还货款、经销期间展示柜费用、维修费共计17360元,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被告王磊、邱豪杰承担责任的诉请,本院认为二被告系被告多方达公司员工,其行为是履行职务行为,不应承担偿还责任,对此请求不予支持。被告多方达公司辩称未收到退货及不应支付展示柜费用,但有被告王磊、邱豪杰在退货单签字,且被告王磊、邱豪杰庭审中认可,对此辩解不予采纳。被告多方达公司辩称不应支付电器维修费,本院认为出庭证人吴文龙系被告多方达公司签订的售后服务员,能够证明维修的电器属于被告多方达公司的产品,且原告已实际支付该费用,对此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商丘冰熊多方达家用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自花17360元人民币;二、驳回原告刘自花对被告王磊、邱豪杰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刘自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1元,由原告刘自花负担71元,被告商丘冰熊多方达家用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负担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不迟于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足额直接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按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杨 华审判员 杨红旗审判员 王蕴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邢倩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