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民初75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章小龙与路宝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小龙,路宝祥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7500号原告章小龙。被告路宝祥。原告章小龙与被告路宝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后,原告章小龙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小龙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小龙撤诉。案件受理费625元,由原告章小龙负担。审 判 员 章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胡茂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