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682民初75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章小龙与路宝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小龙,路宝祥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7500号原告章小龙。被告路宝祥。原告章小龙与被告路宝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后,原告章小龙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小龙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小龙撤诉。案件受理费625元,由原告章小龙负担。审 判 员  章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胡茂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