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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2民终13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上诉人周钰山与上诉人袁进、张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钰山,袁进,张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2民终13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钰山。上诉人(原审被告):袁进。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勇。上诉人周钰山因与上诉人袁进、张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15)黔钟民初字第40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15)黔钟民初字第404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周钰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54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张勇、袁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531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马功云审判员  瞿继红审判员  蒙彩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云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