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2民终13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上诉人周钰山与上诉人袁进、张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钰山,袁进,张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2民终13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钰山。上诉人(原审被告):袁进。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勇。上诉人周钰山因与上诉人袁进、张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15)黔钟民初字第40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15)黔钟民初字第404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周钰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54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张勇、袁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531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马功云审判员 瞿继红审判员 蒙彩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云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