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3执81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徐金平与湖北瑞富阳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金平,湖北瑞富阳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瑞富阳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3执811-7号申请执行人徐金平。被执行人湖北瑞富阳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瑞富阳公司)。本院在执行徐金平与湖北瑞富阳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瑞富阳公司的存款人民币70743.60元(冻结当日账户余额不足)。现查明:被执行人瑞富阳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徐金平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瑞富阳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经调查亦未查找到瑞富阳公司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1123民初5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徐金平发现被执行人湖北瑞富阳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曾建平审判员 程忠明审判员 李磊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