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1民终39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高吓梅与陈立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吓梅,陈立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终39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吓梅,男,196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长清,福建大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立平,男,196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群,福建汇德(平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高吓梅因与被上诉人陈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2015)岚民初字第1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高吓梅的代理律师杨长清、被上诉人陈立平���代理律师陈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被上诉人陈立平向一审法院提供了上诉人高吓梅向其出具的借条主张权利,但其向一审法院提供的是其妻转账给案外人王永恒60万元的转账凭证,不能直接证明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了借条上约定的借款60万元。故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2015)岚民初字第117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高吓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13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俞淑娟代理审判员  吕德快代理审判员  刘 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志灯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