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执10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液化空气上海有限公司、浙江龙门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液化空气上海有限公司,浙江龙门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1071号申请执行人:液化空气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钦江路***号。组织机构代码:60727361-1。法定代表人:MARCELOFIORANELLI,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浙江龙门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牟山镇新东吴村。组织机构代码:73699000-0。法定代表人:杨文军,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液化空气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龙门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商外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238043.89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有较多执行案件,涉及的机器设备被执行人已返还,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正在处置中一时难以变现,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