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11民初31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李广荣与徐红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荣,徐红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11民初3190号原告:李广荣。被告:徐红梅。原告李广荣与被告徐红梅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2016年10月27日,李广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广荣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李广荣负担。审判员 赵向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梦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