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603民初14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漳州市华盛来计时有限公司与漳州市恒通物流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市华盛来计时有限公司,漳州市恒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03民初1446号原告:漳州市华盛来计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蓝田镇蔡坂村。法定代表人:林福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木钦、苏志梅,福建中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漳州市恒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蓝田镇蔡坂村。法定代表人:吴文滨,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漳州市华盛来计时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市恒通物流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漳州市华盛来计时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漳州市恒通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漳州市华盛来计时有限公司以需进一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漳州市恒通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漳州市华盛来计时有限公司撤回对漳州市恒通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漳州市华盛来计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邹岩松审判员  苏碧恋审判员  林斐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