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4执6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吴树海吴振杰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树海,吴振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4执633号申请执行人吴树海,住所地泰来县。被执行人吴振杰,住所地泰来县。吴树海与吴振杰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泰民初字第2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吴树海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振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返还3亩旱田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吴树海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来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4执6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海波审 判 员 张铁刚代理审判员 王 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