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03民初10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雷泽勇与廖永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泽勇,廖永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03民初1083号之一申请人:雷泽勇,男,1966年8月17日出生。被申请人:廖永国,男,1967年10月29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泽勇与被告廖永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廖永国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前锋区观塘镇观音街15号1幢1单元住房一套(房产证号:广房权证广安字第201XXXXXX**号)予以查封,申请人雷泽勇以其所有的川XXXX**号大众牌轿车一辆(车架号LSXXXXXXXXXXX5)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雷泽勇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雷泽勇所有的川XXXXX**号大众牌轿车(车架号LSXXXXXXXXXXXX5)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毛红玲人民陪审员 吴寿远人民陪审员 李本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