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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41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慈溪市胜山国孟绗缝加工厂、泮丙剑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市胜山国孟绗缝加工厂,泮丙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4112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胜山国孟绗缝加工厂(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慈溪市胜山镇三灶村中心路76号。经营者:孙国孟,男,196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张明,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泮丙剑,男,197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慈溪市胜山国孟绗缝加工厂与泮丙剑(2016)浙0282民初00300号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报告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加工款57907.73元及相应利息,并应向本院交纳本案诉讼费1248元、执行费790.03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411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代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