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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2民初14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肖金平与安徽建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陈宝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金平,安徽建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陈宝连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2民初1429号原告:肖金平,男,1972年1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罗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于伍,安徽天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建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大柳南路88号。法定代表人:王世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査夕聪,安徽永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宝连,男,1964年2月6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南京市六合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海,来安县新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肖金平与被告安徽建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陈宝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金平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金平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金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肖金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悠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梁浩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