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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4执4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南宁市德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广西新宝铝铝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市德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西新宝铝铝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4执493号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德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南宁市金浦路7号世纪商都1417号。法定代表人黄建安,总经理。被执行人广西新宝铝铝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桂林市全州县绍水镇桂北农场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林,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南宁市德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西新宝铝铝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除被执行人的机器设备、土地短期内不能处置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该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全州县人民法院(2015)全民初字第20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维雄审 判 员  胡秧生代理审判员  蒋金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唐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