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1民初24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俸某某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1民初2488号原告陈某,女,1979年07月0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夹关镇。被告俸某某,男,1974年0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张家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鲁人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