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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8民初10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8民初1042号原告:王某。被告:李某。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丽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姗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