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刑初21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钟新礼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新礼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刑初2180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新礼,男,1990年6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因本案于2016年7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6)2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新礼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关雪飞出庭支持公诉,钟新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6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钟新礼在中山市三乡镇灵通网咖内,趁被害人肖某熟睡之际,盗走肖某放于裤袋内iPhone6splus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5700元)。得手后,钟新礼将上述手机交给石金福(另案处理)销赃并分得赃款人民币200元。同年7月1日,钟新礼在上述灵通网咖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后,钟新礼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破案后,上述手机已被缴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新礼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新礼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钟新礼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新礼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7年1月3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区燕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翟燕云阮凤均第3页共3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