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6执166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凤阳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与张功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阳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张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166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凤阳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所在地凤阳县府城镇新城区。机构代码00322241-8法定代表人:王从武,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张功,男,198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执行凤阳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与张功自然资源行政非诉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代理审判员 于文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王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