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203民初45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原告(反诉被告)任振有与被告高宝林(反诉原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振有,高宝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203民初4548号原告(反诉被告):任振有,男,193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包钢选矿厂退休职工,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告(反诉原告):高宝林,男,1964年3月8日出生,汉族,包钢选矿厂内退职工,住包头市昆都仑区原告(反诉被告)任振有与被告高宝林(反诉原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案件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振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800元、误工费9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共计198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7日,原被告因一个塑料袋发生纠纷,被告辱骂并殴打原告,至原告受伤,同时原告精神受到严重损害。被告拒绝赔偿原告产生的医疗费等损失,故诉至法院。被告高宝林辩称,事发当时是原告先动手打人,不同意赔偿原告。被告(反诉原告)高宝林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赔偿被告医疗费7074.32元、误工费1500元、护理费3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营养费300元、交通费200元,共计9704.32元。2、由被反诉人承担本诉、反诉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7日下午3点左右,反诉原告到龙园小区修理楼宇对讲机,需带回零件回公司修理,看见旁边垃圾堆上有一个垃圾袋,遂捡起准备用来收装对讲机零部件,反诉被告阻止反诉原告并辱骂反诉原告,且厮打反诉原告。后反诉原告离开后反诉被告报警,污蔑反诉原告,至反诉原告十分气愤并导致心脏病复发,住院治疗3天,故提出反诉。原告(反诉被告)对被告(反诉原告)高宝林的反诉辩称,高宝林反诉陈述不实,被告(反诉原告)犯心脏病与原告无关,不同意赔偿。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7日,被告到本市昆都仑区龙园小区1栋2单元修理单元门对讲系统,因需将零件带回公司修理,遂从旁边捡起一个塑料袋准备使用,原告为该小区物业公司清扫工,看见后予以阻止,双方因此发生口角并相互撕扯,撕扯中被告击打原告头部至原告受伤,原告随后到内蒙古包钢医院门诊治疗,诊断为头部外伤,花费医疗费792.72元。后原告因此事件被物业公司解聘。被告五年前患有冠心病等心脏疾病,2016年7月14日因冠心病复发到内蒙古包钢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冠心病、陈旧性下壁后壁心肌梗死、高血压。住院3天,花费医疗费9718.32元。以上事实有公安机关询问笔录、门诊病历、住院病案、证明、医疗费收费收据予以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因一塑料袋引起纠纷,双方本应互相谦让,和平处理,被告大可不必大打出手,致原告受伤。被告应对其行为后果承担责任,赔偿原告损失。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依据收费收据予以支持;原告被物业公司解聘,据此要求误工损失,无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被告因心脏病复发住院,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与原告有关,故其反诉主张住院产生的各项损失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反诉原告)高宝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赔偿原告(反诉被告)任振有医疗费792.72元;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任振有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高宝林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本诉受理费295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48元,由被告高宝林负担25元,由原告任振有负担123元;案件反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高宝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兴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鹏宇附:本判决及申请执行期限适用法律条文的具体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该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