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2行审1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等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张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12行审14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法定代表人魏成林。委托代理人刘明。委托代理人胥蕊萱。被执行人张莹,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土委)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京国土(通州)分局罚字[2016]第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市规土委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张莹在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白庙村(以下简称白庙村)非法占地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询问笔录;2、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现场勘测笔录;3、土地面积报告书;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责令张莹退还在白庙村非法占用的xxx平方米(xxx亩)土地,限期拆除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本院认为,市规土委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市规土委向被执行人张莹送达《处罚决定书》后,张莹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亦未自觉履行退还土地、限期拆除及恢复土地原状的义务,在市规土委向其送达催告书后仍未履行上述义务,故市规土委申请强制执行《处罚决定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作出的京国土(通州)分局罚字[2016]第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审 判 长 孟 强代理审判员 曹 慧代理审判员 佟艳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管 骄 来源:百度“”